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 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 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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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 準)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發布,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 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本次修正參考各機關提供建議、相關法令發布 修正及實務執行上疑義予以檢討,其修正要點如下

四、為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爰調整能源開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

(二)鑑於位於特定敏感區位或大規模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已引起高度社會爭議,爰參酌其他能源類別,增列環境敏感區位及設置規模(裝置容量、面積)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設置於屋頂上,或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位於國家公園

(二) 位於野生動物 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 位於重要濕地。

(四) 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 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六) 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 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但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 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 置面積十五公頃以上。

(八) 位於山坡地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 請設置或累積設置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達第七目規定規模

1. 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

2. 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  共設施。

3. 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

 

位於特定敏感區位或大規模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置規模 裝置容量 面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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